铜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问答

一、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哪些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解决?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经费由财政保障。
四、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五、怎样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六、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七、调解的期限是多长?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该怎么办?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调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还能自行和解吗?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须注意的是,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十、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十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主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十二、哪些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将终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终止审理:(1)劳动者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2)用人单位注销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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