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对象 |
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就业创业类 |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1.已经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即《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及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 (6)《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分流人员; (7)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其中市内务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外务工返回市内均可视为返乡; (8)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在重庆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登记自主创业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以上除第(5)条所列人员外,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指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含政策性组合贷款记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3)企业应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借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或创办的个体工商组织、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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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1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人;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确定,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 |
人力社保局 |
2 |
就业补贴类 |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1.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补贴对象为“四类人员”;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补贴对象为参加过SYB或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并成功创业1年(含1年)以上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四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3.本市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可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可享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含市外户籍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4.享受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我市“农转城”人员,45岁以上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应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100%、80%、60%计算; 2.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必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培训时间5天(40学时),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并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在岗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须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并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90%、70%、50%计算补贴; 4.就业适应性培训由区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委托当地就业训练中心、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或社区公益组织开展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以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业素质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不超过2天,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并按每天1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2号) |
人力社保局 |
3 |
就业补贴类 |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2.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相关指标说明: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就业创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就业创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就业创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6.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7.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从领取高校毕业证之日起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15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也纳入社会保险补贴中)。 |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
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6〕240号)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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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 |
4 |
就业补贴类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政策 |
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简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1.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2.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4.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 |
《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 《关于实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7〕318号) |
人力社保局 |
5 |
农机购置补贴 |
对购买农机具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定额补贴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5〕72号) |
农委 |
6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
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 |
种粮大户230元/亩、一般农户71.8元/亩。 |
《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 |
农委 |
7 |
精准脱贫保 |
为贫困户打捆购买由小额意外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疾病身故保险、贫困学生重大疾病、保险农房保险构成的“精准脱贫保”商业保险 |
建卡贫困户 |
按100元/年/人标准 |
《关于切实做好贫困户“精准脱贫保”参保工作的通知》(渝扶办发〔2017〕2号) 《关于“精准脱贫保”参保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扶办发〔2017〕18号) |
农委 |
8 |
天保工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天保二期公益林管护补助 |
国有林场、林农和护林员 |
国有林8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自主管护11.75元/亩,护林员集中管护2元/亩 |
《关于印发铜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4〕13号) |
林业局 |
9 |
退耕还林 |
退耕还林(上一轮) |
农户、业主(大户) |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连续补助10年,前5年245元/亩,后5年125元/亩;还生态林连续补助16年,前8年245元/亩,后8年125元/亩。 |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铜府发〔2002〕21号)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 |
林业局 |
10 |
退耕还林 |
退耕还林(新一轮) |
农户、业主(大户) |
1500元/亩(补助5年,共计补助三次)。 |
《关于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铜府办发〔2015〕20号) |
林业局 |
11 |
森林工程 |
高速路绿色产业带建设 |
农户 |
连续补助16年,前8年245元/亩,后8年125元/亩。 |
《关于印发铜梁县森林工程农民补助资金兑现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09〕70号) |
林业局 |
12 |
生产生活便道 |
市下达专款,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补 |
行政村 |
1.便道路面宽0.8米,厚8厘米以上,混凝土标号为C20,财政补助26元/米; 2.便道路面宽1米,厚10厘米以上,混凝土标号为C20,财政补助37元/米; 3.便道路面宽1.2米,厚10厘米以上,混凝土标号为C20,财政补助45元/米; 4.便道路面宽1.5米,厚10厘米以上,混凝土标号为C20,财政补助56元/米。 |
区人民政府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铜府纪要〔2016〕5号) |
财政局 |
13 |
城乡低保 |
城乡困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
城乡困难群众 |
城市460元/人/月,农村300元/人/月。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重庆市最低生活申请审批规程 |
民政局 |
14 |
医疗救助 |
城乡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 |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一档全额资助,其余对象80元/人/年,二档统一按100元/人/年资助;限额门诊救助500元/人/年,门诊救助300元/人/年;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按8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按7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15000元/人/年,其他对象封顶线12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年封顶线10万/年/人。 |
《关于印发铜梁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12〕1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铜府发〔2016〕1号) |
民政局 |
15 |
特困人员 |
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抚养义务人或法定的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00元/人/月,失能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200元/人/月 |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生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
民政局 |
16 |
临时救助 |
对突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建档的特困家庭;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的赡抚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义务,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区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
年封顶线10000元 |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铜府发〔2015〕7号) |
民政局 |
17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生活救助,物资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等。 |
紧急转移安置的20元/人/天,期限15天;因自然灾害死亡的家属抚慰金16000元/人;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天/人,时间3个月;倒塌房屋补助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冬春生活救助原则上每人不低于150元。 |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 |
民政局 |
18 |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 |
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破碎、腐烂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及必要的服务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无名(主)尸体。 |
城乡困难群众920元/具(据实结算);无名(主)尸体1500元/具(包干使用)。 |
《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的通知》(铜民发〔2010〕62号) |
民政局 |
19 |
对禁葬区有主墓的搬迁补助奖励 |
给予搬迁补助和奖励,无偿提供墓位,免收遗骸火化费 |
在规定时限内将遗骸自行搬迁到经民政部门许可并年检合格的公墓规范建墓,并拆除原墓体石材就地固坡护坎,遗弃物深埋,恢复土地原貌,植树种草,对原墓地搬迁整治达标的事主(征地拆迁的坟除外)。 |
搬迁补助费按单人墓1600元/座,双人以上2000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偿;每搬迁1座单人墓奖励1000元,合葬墓每增加1人增加500元;按搬迁顺序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依次无偿提供相应墓位;有主墓事主对死者遗骸火化的,免收遗骸火化费。 |
《关于执行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民发〔2015〕274号) |
民政局 |
20 |
对遗体火化的补助奖励 |
对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等服务项目进行补助;对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的给予奖励 |
凡铜梁户籍人员在区内死亡后,将死者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的事主(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除外);在禁葬区域的有主墓事主,在规定期限内对死者遗骸火化的。 |
基本丧葬费用的补助标准为在920元/具以内据实结算,无名(主)尸体1500元/具包干使用;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的奖励1000元(不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殊群体及遗骸火化)。 |
《关于执行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民发〔2015〕274号) |
民政局 |
21 |
残疾群体社会保障 |
对贫困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
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对贫困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
转发《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铜民发〔2015〕226号) |
残联 |
22 |
残疾群体就业创业 |
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创业就业扶持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具有铜梁区户籍,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业等农村残疾人大户业主。 |
按每户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安置和带动残疾人达最低标准(安置5人、带动10户)每户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安置残疾人3人和增加带动残疾人5户增加1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万元。 |
《重庆市铜梁区实施重庆市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细则》(铜残联发〔2017〕7号) |
残联 |
23 |
残疾群体入学救助 |
对当年新入学的残疾专科、本科大学生给予资助 |
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高校的重庆籍贫困残疾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
对当年新入学贫困残疾大学生实施一次性入学救助,救助标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每人5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3000元;对在读的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实施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
《转发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大学生入学和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铜残联〔2013〕16号) |
残联 |
24 |
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 |
对当年新入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给予入学资助 |
每年新考入大学的残疾人子女 |
每年新考入各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每人资助1000元。 |
《关于印发铜梁县残疾人子女大学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铜残联〔2013〕20号) |
残联 |
25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对当年新开办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扶持 |
铜梁籍持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0元。 |
《关于印发铜梁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扶持办法的通知》(铜残联〔2013〕21号) |
残联 |
26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 |
1.具有重庆市铜梁区户籍; 2.办理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0-6岁残疾儿童,未办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出具铜梁区残疾人证鉴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3.在承担国家、市、区(县)康复训练项目的定点机构中进行康复训练。 |
每名残疾儿童每月补贴600元,按实际接受康复训练的时间进行补贴,但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康复训练时间除去足月,不足半月按照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月的,按照1月计算。 |
《关于印发铜梁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残联〔2014〕35号) |
残联 |
27 |
廉租房 |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 |
城镇低收入群体、无住房或住房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对象家庭 |
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配租房屋,租金补贴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租金补贴。 |
《铜梁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铜府办发〔2012〕6号) |
国土房管局 |
28 |
公租房 |
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住房保障 |
在我区务工,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无住房或住房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对象家庭。 |
1人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2-3人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房屋;4人及以上配租80平方米以下房屋。 |
《铜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铜府发〔2012〕5号) |
国土房管局 |
29 |
农村危房改造 |
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集中用于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 |
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
D级危房改造补助3.5万元/户(其中中央、市级补助1.4万元/户,区级配套补助2.1万元/户),C级危房补助0.75万元/户(全部为中央资金)。 |
《转发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建卡贫户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16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监管工作的意见》(铜村人居办〔2016〕4号) |
城乡建委 |
30 |
法律援助 |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 |
家庭人均收入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的,给予援助;符合免审条件或者持有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不审查经济状况。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司法局 |
31 |
法律援助 |
加强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覆盖面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群众 |
家庭人均收入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的,给予援助;符合免审条件或者持有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不审查经济状况。 |
《关于印发铜梁区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委办发〔2016〕13号) |
司法局 |
32 |
小微企业政策 |
铜梁区鼓励类微型企业产业目录 |
全区鼓励类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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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梁区鼓励类微型企业产业目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4〕26号) |
工商分局 |
33 |
小微企业政策 |
加强和规范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 |
铜梁区区级微企孵化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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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梁区区级微企孵化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9号) |
工商分局 |
34 |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5、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小微企业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 |
国税局 |
35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国税局 地税局 |
36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之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1号) |
国税局地税局 |
37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并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5〕99号 |
国税局 地税局 |
38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4号 |
国税局 地税局 |
39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属于重点行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分别采取加速折旧、一次性全额扣除等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4号 |
国税局 地税局 |
40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从事研发活动的纳税人 |
加计扣除或税前摊销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7号 |
国税局 地税局 |
41 |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安置残疾人员的纳税人 |
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100%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
国税局 地税局 |
42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对符合申请减免条件,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微型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并报经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减免 |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1号 |
地税局 |
43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
借款合同金额的0.005% |
财税〔2014〕78号 |
地税局 |
44 |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
经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农村建卡贫困户。父母双方或一方严重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突发重大灾难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重大疾病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造成家庭困难的也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资助范围。 |
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每人每月150元(保教费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的,按区发改委核定收费标准执行),全年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 |
《关于印发铜梁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教财〔2015〕6号) 《关于完善建卡贫困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教委 |
44 |
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资助 |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
经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农村建卡贫困户。父母双方或一方严重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突发重大灾难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重大疾病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造成家庭困难的也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资助范围。 |
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每人每月150元(保教费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的,按区发改委核定收费标准执行),全年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 |
《关于印发铜梁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教财〔2015〕6号) 《关于完善建卡贫困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教委 |
45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主要包括孤儿、残疾学生;建卡贫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是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是625元/生/期。 |
《关于印发铜梁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财〔2011〕146号) 《关于印发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教财〔2015〕17号) |
教委 |
46 |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爱心午餐” |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家庭学生享受“爱心午餐” |
当年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具有正式学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寄宿制贫困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城乡居民重度一二级残疾家庭、重庆市农村建卡贫困户。 |
按照行课期间每生每天小学5元、初中6元的标准由学校负责供应午餐给享受“爱心午餐”的学生。 |
《关于印发铜梁县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爱心午餐”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教委〔2011〕222号) |
教委 |
47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
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当年就读我区普通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农村建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贫困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已享受助学金资助转入其它普通高中就读者不得重复资助。 |
国家助学金按照农村建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特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执行。 |
关于印发《铜梁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财〔2010〕253号) 《关于下达2015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提标资金和2015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通知》(铜财〔2015〕205号) 《关于完善建卡贫困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
教委 |
49 |
中职学生资助 |
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免学费,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 |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正式学籍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2.对全区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全区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达标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纳入财政资金资助范围,其应享受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3.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上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
1.免学费补助标准为公办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若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核定标准补助),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补助; 2.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农村建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3.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若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标准低于500元的,按核定标准补助。 |
《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铜府办〔2013〕17号) 《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9号) |
教委 |
50 |
卫生 |
铜梁区2017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及救助项目 |
35-64岁农村妇女 |
2017年免费为17000名妇女检查宫颈癌、为10000名妇女检查乳腺癌。 |
《关于开展铜梁区2017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及救助项目的补充通知》(铜卫〔2017〕88号) |
卫生计生委 |
51 |
卫生 |
区人民医院做好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助产、终止妊娠、治疗服务;区妇幼保健院做好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工作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各项用药治疗达90%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铜卫〔2017〕89号) |
卫生计生委 |
52 |
卫生 |
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铜梁农村孕产妇给与定额补助 |
辖区农村孕产妇 |
每名产妇400元 |
《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方案的通知》(铜卫〔2009〕106号) |
卫生计生委 |
53 |
卫生 |
为项目学校适龄儿童进行窝沟封闭,2015年完成4000颗牙齿的窝沟封闭工作。窝沟封闭率达到90%及以上,封闭3个月后复查窝沟封闭完好率达到85%及以上,降低儿童恒牙龋病患病率 |
7-9岁儿童 |
4000名儿童,每人40元。 |
《关于印发<铜梁区2015年度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卫〔2015〕124号) |
卫生计生委 |
54 |
卫生 |
做好2016年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
贫困精神病患者 |
门诊服药救助800名,住院救助100名。 |
《关于做好2016年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铜残联﹝2016﹞8号) |
卫生计生委 |
55 |
卫生 |
符合生育政策、户籍地在铜梁的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及新生儿(含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叶酸服用、唐氏综合征筛查、系统彩色B超检查,新生儿两病和听力筛查 |
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及新生儿 |
按照市卫计委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执行,系统彩超260元/次,唐氏筛查160元/次,两病和听力筛查分别为30、33、40元/次,完成所有项目523元/人。 |
《关于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3〕126号) |
卫生计生委 |
56 |
卫生 |
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治疗并发症及相关疾病 |
患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根据病情确定具体金额。 |
《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铜人口发〔2013〕20号) |
卫生计生委 |
57 |
卫生 |
为符合生育政策并参加铜梁区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城乡孕妇,提供免费的孕早期或孕中期唐氏综合征筛查服务,并提供相关健康教育、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 |
符合生育政策并参加铜梁区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城乡孕妇 |
孕早期产前唐氏综合征免费筛查项目300元/人,孕中期240元/人。 |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产前唐氏综合征免费筛查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铜卫〔2015〕104号) |
卫生计生委 |
58 |
卫生 |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唐氏综合征筛查 |
待孕夫妇和孕妇 |
完成3662名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3800名唐氏筛查任务。 |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孕妇产前出生缺陷筛查项目的通知》(铜卫〔2017〕26号) |
卫生计生委 |
59 |
卫生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卫生计生委 |
60 |
卫生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4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000元。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卫生计生委 |
61 |
卫生 |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4800元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卫生计生委 |
62 |
卫生 |
健康扶贫 |
贫困人口 |
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
《关于印发铜梁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2017﹞9号) |
卫生计生委 |
63 |
农客、公交 |
对公交客运、农村客运CNG(压缩天然气)车辆实行财政据实补贴 |
客运企业、公交企业 |
公交每月每座100元,农客每月每座105元。 |
摘自铜府纪要〔2014〕25号 |
交委 |
64 |
农客 |
农村车辆营运补贴 |
客运企业 |
一类线路每月每座15元,二类线路每月每座40元,三类线路每月每座60元,四类线路每月每座70元,五类线路每月每座85元。 |
《关于印发铜梁县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交发〔2011〕5号) |
交委 |
65 |
农客 |
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补贴 |
客运企业 |
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投入相应配套资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为所有农村客运车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并为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客运车辆购买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
《关于印发铜梁县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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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城市公交 |
公交乘车补贴 |
70岁以上老年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盲人。 |
免费乘车的对象为70岁以上老年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盲人、1.2米以下儿童;半价优惠的对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原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纪要、《关于印发铜梁县公交客运优惠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0〕8号) |
交委 |
67 |
城市公交 |
公交乘车补贴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 |
免费乘车的对象为一级、二级残疾人;半价优惠的对象为三级、四级残疾人。 |
原铜梁县财政局、铜梁县民政局、铜梁县交通委员会、铜梁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残疾人实施公交优惠的请示》及领导批示 |
交委 |
68 |
城市公交 |
公交低票价补贴 |
公交企业 |
直接运营亏损补贴按每公里0.83元;管理费营业费补贴由区财政、区交委联合审核后据实补贴;合理回报补贴按直接运营成本的6%补贴;特殊人群票款补贴IC卡消费据实补贴;取消CNG附加后燃料补贴按每月每座80元补贴;新购车补贴按购车总价的10%补贴。 |
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铜府纪要〔2014〕22号) |
交委 |
69 |
农村公路建设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资金补助 |
各镇街、区公路局 |
县道100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配套;乡道100万元/公里;联网公路30万元/公里。 |
《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通知》铜路指〔2017〕1号 |
交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