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二)扶持依据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8号)
(三)申报条件
1. 微型企业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诚信守约。除当年成立的微企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2. 已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微企不得进行申报。
3. 微型企业需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5. 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6. 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7. 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8. 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9. 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10. 除水电运营补助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四)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1.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下同)、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工商部门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2.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账服务机构补贴。
补助申请: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向所代账的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代账协议复印件、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申报材料。
3.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可享受会展补助。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3.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微型企业达到参展企业数80%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使用的标准展位每个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组织补助。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会展活动,可由承办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与微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后,为微型企业代办申请会展补助。微型企业申请会展补助所需材料、会展公司申请会展组织经费补助的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4.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
5.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需提供缴费发票或供水供电单位出具的票据;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的缴费发票,并由业主单位对收费情况出具说明)。
6.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旧设备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设备购置合同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设备照片等。
7.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区县级鼓励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
8.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9.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检验检测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10.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11.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12.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13.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方式
登陆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微企助”平台),点击后续扶持申请模块,在网上注册提交申请,并打印申报表并正确填写,一个申报项目一张申报表,附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到区工商分局微企科。
代理记账服务补助由代账机构按相关规定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到区工商分局微企科。
(七)市级鼓励类行业、区级鼓励类行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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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行业级别 |
行业类别 |
行业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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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科技创新 |
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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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
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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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 |
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类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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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 |
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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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效益农业 |
是指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带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及饲料加工和运销、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服务类的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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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制造业及生产性
服务业 |
服饰制造、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生产性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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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级以上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微型企业创业示范街、微企村规划发展的行业。 |